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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2023最新

时间:2023-11-09 13:44:29 浏览: 来源:律师界
  天津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是我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

  天津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申请即受理”是我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6号)要求,创新惠企便民服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

  “申请即受理”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行政部门即时作出受理行政决定的工作制度。

  服务对象: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

  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自设立登记之日起,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指定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工伤保险工作事宜,且该工作人员经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政策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工伤认定基本专业知识且经考核合格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天津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天津工伤赔偿标准2023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康复性治疗费;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五)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职工的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外埠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 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

  (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第二十七条

  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 应当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应当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 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第三十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进行工伤预防宣传教育,防止和减少工伤及职业病的发生,并逐步创造条件,安排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经过鉴定确认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

  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 经审核确认需要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已经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本规定实施后,继续发生的工伤费用,经审核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一年内发生的工伤, 已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本规定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规定执行。

  天津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证据材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天津工伤认定流程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统称“职工受伤害”)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应当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经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2、受理:区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区人社局应当场或在1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期限

  3、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决定:区人社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以有关部门的结论或关联性技术鉴定为依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送达:区人社局在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