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费交纳比例作出调整,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新标准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照规定交 纳党费,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6类18项具体项目:
第1类是税,即个人所得税;
第2类是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5险;
第3类是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3金;
第4类是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等6种改革性补贴;
第5类是费,包括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
第6类是其他津补贴,包括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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