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13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6元;
按标准实施差额救助。
◆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
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补助金,每人每月214元;老年人、在校学生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补助金,每人每月143;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家庭成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每人每月107元;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
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补助金,每人每月152元;老年人、在校学生按农村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补助金,每人每月101元;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每人每月76元;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070元。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全护理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1256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半护理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628元。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散居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
◆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原则上根据申请救助家庭或个人的实际情况和致贫原因给予300~20000元的救助;
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提高,但原则上不得超过 500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即享受低保残疾人低保分类施保金:
城市低保中一、二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14元,三、四级生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
农村低保中一、二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52元,三、四级生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10元(7月以前90元);
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料贴每人每月90元(7月以前70元)。
◆高龄补贴标准
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50元;
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80元;
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300元(7月以前200元)。
(1)社会救助申请书
(2)诚信申请书
(3)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核对授权书
(一)提出申请
1.低保、特困申请原则上符合按户保的,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人纳入低保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条件允许的也可网上申请。
2.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3.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低保政策,帮助提出申请。
4.本省户籍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常住的户籍地提出申请。
①在同县域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的,可向常住一方的户籍地提出申请;
②在我省域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在不同县(市、区)的,可向常住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
5.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①低保申请书;②诚信承诺书;③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④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⑤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推进“互联网+”“减证便民”,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和核对系统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正式受理
1.乡镇负责受理低保、特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敷衍塞责,各村(居)协助乡镇做好申请受理工作。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清单。
2.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单(注明不予受理依据):①明显不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②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③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的;④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严重不实的;⑤家庭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地低保标准未调整提高的情况下,距上次不予批准告知不满一年重新提出申请的。
3.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业务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如实申明,并由乡镇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经办人员,是指乡镇社会事务(民政)办负责人、社会救助协管员,村(居)民政协理员。
(三)调查核对
1.乡镇应当在正式受理之日,即将已签署核对授权书的人员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发起信息核对。
2.乡镇发起信息核对后,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体方式:①入户调查,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②邻里访问;③信函索证;④其他调查方式。
3.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经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乡镇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四)初审意见
乡镇一般应当在正式受理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明确提出“建议纳入低保”或“ 建议不纳入低保”的初审意见。
(五)初审公示
将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核确认机关。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应当重新组织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核确认机关,我县于2021年底将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限全部下放各乡镇。
民主评议成员由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加民主评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结论仅作为初审的参考依据之一,不得直接作为初审结果。
(六)审核确认
审核确认机关(各乡镇政府)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结合信息核对结果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审核确认机关对属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以及在审核确认阶段被投诉、举报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对情况复杂或异议较大的低保申请情形的,审核确认机关应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解决特殊个案,并作出确认结果。
(七)结果告知
审核确认机关对予以确认同意或不予确认同意的,原则上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本人,对不予确认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八)长期公开
对确认同意的,审核确认机关(目前为各乡镇政府)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开低保特困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县民政部门建立面向公众的低保特困对象信息查询、公开公示机制,并注意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不宜公开和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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